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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 

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

 

20211210日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、砼与工程检测、建设监理、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和有关的科研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社会组织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勇于创新,扎实工作。服务企业,反映诉求,规范行为,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,推动诚信体系建设、行业技术进步、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,促进长沙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。

第四条 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。

本会的网址: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。在政府和企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。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,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,传达贯彻政府意图,协助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。具体业务范围是:

(一)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方向、理论和方针政策。

(二)协助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,并积极参与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方面的有关活动。

(三)积极开展各种活动,推动会员单位之间、会员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系和合作,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。

(四)推动会员单位树立新发展理念,持续深化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、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,加快传统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、信息技术、绿色节能技术的融合发展,转变发展方式,聚焦转型升级,不断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水平。

(五)协助企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。

(六)组织考察学习及信息交流,收集编辑出版有关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。

(七)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,运用法律、法规和其它方式开展咨询服务。

(八)参加省建筑业协会活动,推荐参评省优质工程及芙蓉奖,发展同其它相关协会的联合。

(九)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,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,参与制定相关立法、政府规划、公共政策、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。

(十)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,组织开展优秀建筑企业及先进个人 nba比分直播、长沙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良、长沙市橘洲杯优质工程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方面的推荐、评审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。

(十一)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。

(十二)建立会员的行业自律公约,实施行业的诚信管理和监督,实施会员诚信档案管理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党的建设

第七条  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。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。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。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,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。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,本会将建立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。

 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,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、重要人事安排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、发展战略和规划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。

  本会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、经费和场所等保障。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。

第四章  会员

第十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以单位会员为主。

第十一条 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遵守行业自律公约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单位会员提供单位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、安许证书复印件;个人会员提供个人简介。

(三)报会长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
(三)优先取得本会信息服务和有关资料的权利;

(四)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;

(五)要求本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关心本会的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主办的活动。

(五)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会长表决通过,给予除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九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五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二十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、监事长的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,从会员单位的规模、产值、行业内代表性地位等条件推选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员代表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二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三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%;

选举理事、监事,当选理事、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理事的意愿;

(三)遵守《长沙市建筑企业自律公约》

(四)熟悉和热爱建筑业,积极推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;

(五)在行业或地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诚信经营,具有代表性;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 1/5 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;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

第二十六条 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会长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八条 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九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条 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三十一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二条  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 会长会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、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会长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会长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会长会会议须有2/3以上会长(副会长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(副会长)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 副会长4次不出席会长会会议,自动丧失会长(副会长)资格。

第三十七条  会长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八条  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副会长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长会会议。

  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长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四十条 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秘书长担任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四十二条 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三条 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;

(五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会长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四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会长会审议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会长会批准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不低于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

第五节  监事会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2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七条 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监事会人数较少的,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九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十条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五十一条  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第六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 2/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六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六条 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及政府购买服务所获得的报酬。

(六)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。

(七)利息;

(八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一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二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会长会)审议。

第六十三条 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四条 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七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六条 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会长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七条 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八条 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九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九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七十一条 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二条 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三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四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第十章  

第七十五条  本章程经20211210日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六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七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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