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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中建协“营改增”落地 重难点解析

建筑业“营改增”计税方法释疑

何广超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

“营改增”针对计税方法、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 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,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。相关规定指出,清包工、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 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,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。

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。劳务分包 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,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,如果也按照11%的税率征收,其税负过高,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 链下游企业,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,也不符合税负“只减不增”的税改目标。因此,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。按规定,不分新 老项目,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,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,适用征收率为3%。考虑到“价税分离”使 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,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。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,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 3%的进项税额,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。

从理论上分析,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 程度时,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“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”,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的原则,同时也解决了甲供 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。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,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;从行业实践来看,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。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 善,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,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“宠儿”,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 价能力和谈判地位,如何避免甲方的“不当纳税筹划”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。政策明确规定,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。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,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,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“紧箍”。试想,发包方在通过自行采购货物 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,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降低,这就有力地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。值得指出的是,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 单位,也包括总承包单位,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。

而对老项目实施简易计税方法计税,实际上是通 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。从行业实际看,长期以来,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,对增值税比较陌生,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,企业的“遵从成 本”将高到难以承受。从增值税的原理看,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,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,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,政 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较长的过程。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,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,即总分包差额,考虑到 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“价税分离”等因素,该政策在确保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,也使企业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 充裕。

需要指出的是,上述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情形,除此之外,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,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,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

“营改增”之后企业税负一定会上升吗

马文英 中交四公局总会计师

“营改增”的推行将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系列 影响,并提出企业管理的新要求,筹划不当,将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。那么对于企业来说,除了正确地理解“营改增”的理念,真正落地实施后更应该关心什 么问题呢?事实上,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关注进项和销项,更要关注“不含税成本”,在工作中牢固树立“不含税成本”的概念。无论是采购、租赁还是分包,都要以 “不含税成本最低、相对进项抵扣额最大”为基本原则。作为市场开发部门,则要重点关注“税前工程造价”。

● 税前工程造价与不含税成本

以公路工程为例,“营改增”前后,公路工程的 概预算费用组成基本一致,均为直接费+间接费+利润+税金。在营业税体系下,营业税及附加是计入工程造价之内的;在增值税体系下,增值税(销项)是在税前 造价之外额外向业主收取的(实际上也计入工程总造价)。增值税下建安费计算公式如下:建安费=税前工程造价×(1+增值税税率)。税前工程造价=直接费+ 间接费+利润。增值税税率=11%。

假定“营改增”之前A公路项目的中标价为1亿 元,营业税及附加为3.3%,“营改增”之后适用税率11%、附加10%,且业主强势,明确表示不予提价或者补偿税金。“营改增”之前预计总成本为 8000万元,“营改增”之后假定8000万元成本中有4750万元可以获得进项抵扣,且税率均为17%,进项抵扣额为690万元 (4750/1.17×17%=690),剩余3250万元成本不能取得抵扣。尽管“营改增”之后业主不提价、不补偿税金,A项目营业收入也将从1亿元减 少为9009万元,下降9.91%;但是,由于增值税是“价税分离”的,成本也相应从8000万元减少至7310万元,降低8.6%,且营业税金及附加减 少了300万元,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利润水平并没有降低,A项目也没有因为“营改增”遭受经济损失,而这也正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“只减不增”的理论依 据。

但是,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,上述测算结果成立 的前提是:有4750万元成本可以获得进项抵扣且抵扣率为17%,抵扣额为690万元。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抵扣成本,或者进项抵扣率达不到17%,即 抵扣额达不到总造价的一定比例,“营改增”之后的利润就将减少,将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,这就给企业今后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。总之,如果“营改增”之前A 项目盈利与否全部取决于传统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水平,那么,“营改增”之后,A项目盈利与否还将取决于“税务管理水平”。

● 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与筹划

“营改增”之前,税务管理与筹划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。“营改增”之后,这项工作变得更加重要、更加细致,涉及面也更广。税务管理与筹划虽然由财务部门牵头,但是由于其涉及到生产经营链条的所有环节,各相关部门均要积极参与其中。

对公路工程企业而言,开发部门要认真研究《建 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》和《公路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》。在定额消耗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,“营改增”之后的税前报价肯定是要降 低的。这要求报价人员熟悉两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,了解理论上的可抵扣金额;二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税务管理水平,合理预测 实际可抵扣金额。从一定角度来说,实际可抵扣金额一般会低于理论可抵扣金额。如果开发部门比较激进,完全按照理论而不顾公司的实际预测可抵扣金额,报价虽 极具竞争力,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却很难达到预期水平,使得项目因税务管理而产生亏损。

项目一旦中标,在合同交底阶段,除了原有的内 容之外,还应该增加一项内容,即开发部门在报价时是如何考虑进项可抵扣的?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应该尽可能按照开发部门的预测组织生产经营,调整经营模式,开 展税务管理与筹划,力争实现开发部门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获取超额利润。在项目总结阶段,我们会发现,“营改增”之后,除了传统意义上由于方案、技术、现场 管理等因素带来的盈利或者亏损之外,还有税务管理所带来的盈利或者亏损。为此,公司应该增加这方面的考核内容并展开分析,以指导今后的投标报价。

那么,在整个生产经营的链条当中,就税务管理 而言,哪个环节是财务部门能够决策或者左右的呢?我个人认为,财务作为牵头部门,其中心任务是做好政策引领,加大培训、宣贯力度,使“营改增”的理念和理 论深入全局、深入每个人的内心,引导业务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通力配合,进而提升整体效益。

“营改增”改变的是企业的管理

邵宁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

自“营改增”在全行业推行以来,建筑业企业对税负的增加问题极为忧心。但在笔者看来,税负是增还是减固然重要,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应对。

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。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,从 宏观到微观都需要更加细致而快捷的方法进行协调,而对于项目的管理则是重中之重。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,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,材料管理部 门多而杂,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,收集、审核、整理等工作难度大、时间长。按现行制度规定,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,其工作难度非常大。这无疑对施 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另外,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,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,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。

注重经营形式的转型。施工企业作为税负的直接 责任人,如果经营模式不与之相适应,将会大大增加税负风险。如果合作方在采购、租赁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 小,可抵扣的税款较少,缴纳的税款较多,税负甚至会超过项目的利润率,还要承担涉税的法律风险。

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。要培养税收筹划人才,做 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,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。建筑企业要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,并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,通过内部各种宣传媒介,对财务人员、 项目管理人员、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,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、税率、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,培养在采购材料、分包环 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,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。(中国建设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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